专家观点
◇“垃圾猪”对人体健康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会造成严重影响。在一定程度还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虽然法律法规对治理“垃圾猪”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规定,由此导致执行力不强。一些地方通过制定条例或管理办法,力求完善相关责任体系,但由于立法位阶较低,只能在某一地方发挥作用,不能遏制“垃圾猪”现象在其他地方的存在。
◇解决“垃圾猪”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合理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防止或者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据新华社4月19日报道,“新华视点”记者采访发现,围绕天津城市周边有多处“餐厨垃圾猪”饲养点。这些用泔水和垃圾喂养的猪,膘肥体壮,甚至能长到八九百斤,远高于正常养殖水平。这类猪被运到城郊及农村出售,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环境污染。实际上,“餐厨垃圾养猪”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不同媒体曾多次报道,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什么“垃圾猪”事件频发?我国关于餐厨垃圾处理有何规定?怎样才能解决类似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峰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涛。
“垃圾猪”有何危害
马涛表示,“垃圾猪”对人体健康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会造成严重影响。餐厨垃圾,像泔水未经过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多种病原体还可能继续在猪体内繁衍,以食物链的形态进入人体,造成人体感染病毒,导致“人畜共患疾病”。尤其是在春夏季,垃圾因收集、保管、存放时间过长,特别是餐厨废弃物,已受到铝、汞、铬等重金属及苯类化合物的污染,猪食用后,有害物质积蓄在脂肪中,人食用此类猪肉达一定程度后,会导致肝脏、肾脏等免疫功能下降,同时,泔水喂猪容易使猪感染猪瘟。此外,“垃圾猪”的养殖地点大多位于城市周边,离人口密集区较近,一旦爆发动物瘟疫,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垃圾猪”养殖规模小,但集中度较高,粪便及污物产生量大,遇到高温、大雨等极端天气,会造成河道水源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垃圾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张西峰认为,“垃圾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成本低、利润大,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价格优势。受利益驱使,个别养殖户为了获得更大经济利益,大量养殖“垃圾猪”,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其他养殖户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关于“垃圾猪”治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张西峰介绍,目前治理“垃圾猪”的主要法律是畜牧法。畜牧法第43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此外,针对“垃圾猪”的主要食物来源——餐厨垃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出台了相关意见、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如:201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记者了解到,2011年,针对“垃圾猪”现象严重的情况,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提出试点探索适合国情的餐厨垃圾处理工艺路线,形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链,提高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同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启动首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安排6.3亿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首批33个试点城市探索餐厨废弃物处理长效机制。
“从事‘垃圾猪’经营行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马涛表示,一是行政责任。我国畜牧法规定,违法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或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而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二是民事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三是刑事责任。由于“垃圾猪”食用垃圾后,会在其体内产生多种病原体,最终病原体会以食物链的形态进入人体,造成人体感染病毒,导致“人畜共患疾病”。因此,如果猪农用垃圾饲养生猪,贩卖者对此也主观明知,两者将可能分别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垃圾猪”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虽然法律法规对治理“垃圾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垃圾猪”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马涛认为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例如:2015年,上海市松花区餐厨垃圾被有回收资质的收运单位卖到养殖场,后经媒体曝光才被发现。而某些地方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交由有资质的收运单位,而是被卖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个别有资质的收运单位违规处置垃圾,为生猪提供食料。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收运单位在收取餐厨垃圾收运费后,将餐厨垃圾违规卖给养殖场,不但节省了处置费,还可以额外获得收入,致使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垃圾流入养殖场。
另一方面,立法缺失。一是对相关环节的各个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不明确,导致各部门出现推诿现象。由于“垃圾猪”涉及餐厨垃圾处理、生猪的检疫、屠宰、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牵涉到城管、农牧、食药、环保、质监等多个部门,在法律没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难免出现监管真空,导致“垃圾猪”从垃圾收运、生猪屠宰到销售都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管。二是责任规定不具体,导致实践中执行力不强。我国畜牧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由于该法缺乏具体的责任条款,一些地方通过制定条例或管理办法,力求完善相关责任体系,但由于立法位阶较低,只能在某一地方发挥作用,不能遏制“垃圾猪”现象在其他地方的存在。
从源头上遏制“垃圾猪”现象
张西峰认为,解决“垃圾猪”问题,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地方有关“垃圾猪”治理的经验,完善养殖人、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合理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防止或者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餐厨垃圾的回收管理和生猪的养殖、屠宰、销售涉及城管、环保、农牧、食品监管等多个部门。为有效打击“垃圾猪”经营行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应由城管和农牧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案件情况,处理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全力打击此类违法活动。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加强联动执法、常态化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死角。此外,要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借助“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优势,加大对行政机关有关“垃圾猪”治理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发现“垃圾猪”产生的各个环节中的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从源头上遏制,才是解决‘垃圾猪’现象的最有效办法。”马涛说,当前,要严格规范餐饮单位,确保餐厨垃圾进入正规的收运渠道;同时,要鼓励养殖、屠宰加工和零售企业建立起肉品的追踪溯源系统。目前,已有部分城市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了餐厨垃圾运输环节的全程监控体系,餐厨垃圾从出店上车,到路途运输,再到下车入厂,都有感应设备全程监控,保障了全流程定量化、精细化的收集和运输管理,提高了餐厨废弃物收运质量,节约了政府监管协调的成本。在养殖、屠宰加工和零售企业建立起肉品追踪溯源系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肉品上的二维码,查询生猪养殖各个环节的信息,例如,该生猪以前用的什么饲料,得过什么病,哪里的屠宰场加工的,环境标准如何,出来的肉品是不是达到了健康标准等。总之,只有建立起肉品追踪溯源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出现“垃圾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