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爽解腻的香辣土豆片来啦,自家师傅手工制作,味道赞口碑好,我们一直坚持用天然简单的优质原材料制作,不添加任何防腐剂。”
“酿酒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不加一滴水,不加一滴酒精,不添加任何色素,我们的葡萄酒由纯葡萄原汁酿制……”
当你打开微信刷朋友圈时,看到令人垂涎欲滴的美食图片和亲切温情的广告语时,是不是很有立刻下单“买买买”的冲动?
朋友圈里售卖的自制食品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是否真如店主标榜的那么干净安全呢?记者调查发现,这类私人自制食品的安全卫生无法保证,各种“三无产品”大行其道。与此同时,现有法律对在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管仍然留有空白——朋友圈售卖的自制食品,其安全大多只能靠卖家“自治”。
朋友圈微商与自制食品
“小店产品绝不添加防腐剂,当天下单,现做现卖”,朋友圈中打着如此口号的自制食品数不胜数,“独家秘制麻辣小龙虾”“纯绿色无添加蜂蜜”“纯手工自制曲奇饼干”“农家自酿葡萄酒”……这些自制食品不仅图片诱人,种类齐全,还可以独家定制,在朋友圈迅速走红。
有多少人曾在朋友圈里购买美食?记者随机采访了在超市购物的消费者,北京林业大学的研究生彭女士表示,她平时喜欢在朋友圈购买麻辣鸡爪、麻辣鸭脖等小吃,“看到有熟人在朋友圈卖自制食品,现做现卖,就会买来尝试一下。”另一位会计师王女士也是购买朋友圈自制食品的常客,她还会让朋友推荐靠谱的微店,“这些自制食品卖相都挺好,看上去很精致,市面上基本买不到。口碑好的就会一传十,十传百,味道确实不错。”
记者采访了多个微店店主后发现,这些店主的微信好友数量在四千到八千人左右,多者甚至能达到上万人。数量庞大的顾客群几乎都是靠顾客介绍——相对于淘宝等电商平台,通过口碑相传的顾客群十分稳定,这也是很多商家选择在朋友圈开微店的原因。微店店主们每天都会在朋友圈中发送采购食材、制作过程、销售状况和心得体会等相关的图片和文字,以增加亲切感和可信度。其中,一家以销售家庭特色私房菜为主的微店店主表示,“我们有很多售卖途径,但朋友圈是主要阵地。我们会把顾客固定在微信,集中宣传。很多顾客懒得去淘宝拍,微信付款方便直接。”“孙婆婆麻辣鸡”的店主则表示,“朋友圈接地气、有情怀,而淘宝不容易获得流量。”
这类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的自制食品缘何能够走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分析指出,一是受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影响;二是国家鼓励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创业。前者为平台推动,后者为政府推动,两者共同发力,推动了朋友圈自制食品的快速发展。
自制食品安全隐患多
调查发现,在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开设微店;一种则连微店都没有。这两种销售方式都十分简单,注册微店只需要输入手机号、手机验证、设置密码,并不需要验证相关许可证;若不注册微店,直接在朋友圈发布食品照片和广告语即可。相反,如想在淘宝开店,手续则麻烦得多,需要上传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还需要验证营业执照和法人相关证件等。在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如此简便易行,使得各种“三无食品”打着“天然”“无添加”“妈妈的味道”等旗号大行其道。
彭女士回忆,有一次在朋友圈买了几袋牛板筋,买回来之后发现有一袋胀气了,“夏天容易滋生细菌,确实会比较担心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王女士也碰到过类似情况,“有一次买了一袋小龙虾,包装完好也没有漏气,但是打开一看,一半的小龙虾都臭了!”
当记者询问微店店主们“自制食品是在什么条件下生产出来”时,店主们的答复如出一辙:“在干净卫生的环境中”“有专用操作间”。然而,记者发现这些自制食品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我们都是现做现发,不需要贴保质期,会提醒顾客及时食用。”当被问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时,店主都顾左右而言他——“月月妈农家自酿酒坊”称和工厂合作,工厂有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但记者要求查看时,却遭到拒绝。“河北家酿红葡萄酒”甚至说:“我们没货了,您去别家看看吧。”
肖平辉表示,自制食品者不是专业的食品加工者,缺少食品安全知识,自制食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消费者购买时需谨慎,尽量不要购买河豚鱼、野生菌、凉菜等高危自制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制食品,也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然而,各种“无证加工”的食品虽然无法进入正规线下渠道销售,却借助朋友圈传播以及方便快捷的现代物流体系,直接送到了消费者手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微店店主告诉记者,“像我们这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自制食品商家是极少的,现在网上大部分自制食品商家都没有生产许可证,朋友圈中更多。这是因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非常高,要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环境、生产厂房;要有检测室、检测人员;所有设备都要达到国家食品级安全标准等等。”她说:“这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太难拿了,我们翻新了整个厂房,用了半年才申请下来。”
“自制食品想保证食品安全并不简单。很多商家不懂食品安全知识,也不知道如何保证食品安全。他们不是不负责,是真的不懂。总之,有关部门应该严格监管自制食品。”这位微店店主表示。
监管亟待新方式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市2017年第一季度投诉处理情况通报,全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食品、餐饮类投诉分别为1051件和697件,其中,网络销售占比分别为55%和51%,增长势头迅猛。肖平辉表示,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的监管非常困难,不仅中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面临同样难题。
2016年11月,一位美国单身母亲玛丽扎·鲁埃拉斯(Mariza Ruelas)在社交媒体“脸书”(Facebook)上某美食分享群组销售自制食品被起诉,而法院没有追究社交平台的责任,直接追究了这位单身母亲的责任。“美国和欧洲,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发达程度,都远远不如中国。我国是全球较早直接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的国家之一。当然,这也产生了很多争议,产业界倾向认为平台就像电话机一样只是管道(Mere Conduit)功能,所以平台不应该为使用‘管道’者的作恶行为负责。”肖平辉介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肖平辉进一步说明,这实际上是对包括微商这些小业态可能的违法行为纳入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他也提到,在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的行为本身较传统电商业态有自己的特性,朋友圈是基于定向社交,其产生的交易行为又具有社交平台的私密性,所以实际中监管取证更加困难。
“中国的社交平台产生的电商业态具有强烈的本土特征,比如微信是横跨了通讯、社交、媒体、电商、支付等诸多领域的超级平台,与美国的Facebook对标,微信完胜。最重要的是微信有自己的支付功能,Facebook没有,也就是交易环节最重要的一环在中国的社交平台打通了,那是不是就可以将微信定位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呢?遗憾的是,法律目前没有提供直接的答案。有一点是肯定的,相对于上面提到的Facebook美食群组,微信上的微商具有强交易相关性。”他补充说道。
2013年美国加州通过《家庭自制食品法案》 (Homemade Food Act, AB1616),允许出售某些家庭自制的、无潜在危险的非肉类食品,如素面包、干面条、糖果、干果、果酱、麦片、芥末酱、烤咖啡豆等。商家需参加加州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申请获得许可证。肖平辉称,“美国对小业态的分类分级管理是我国可以借鉴的方式之一,我国现在让各个省市制订相关小业态的监管政策,两者有相通之处。”加强朋友圈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任重道远,需要政府、平台、商户和消费者的共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