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粮办〔2017〕12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粮发〔2015〕19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粮食科技创新工作,聚焦行业需求,选准粮食科技创新的主攻方向,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科技创新及研究工作,现发布2017年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软科学研究引导目录。具体如下:
一、粮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内容
(一)小麦、稻谷等不同粮食品种储存及不同类型仓型储藏技术效益比较研究与应用。
(二)小麦不完善粒筛选技术和装备研究与应用。
(三)双低菜籽油、浓香菜籽油等特色油脂加工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粮食产后服务(烘干、清理、装卸等)成套设备研发及集成与应用。
(五)高效环保组合式粮食清理设备的研发与应用。
(六)优质稻储藏保质保鲜技术研究与应用。
(七)富硒粮油、马铃薯精深加工产品及设备研究与应用。
(八)新型高效节能干燥技术研究与应用。
(九)粮食烘干与粮食品质的研究。
(十)粮食仓储工艺新技术研究与示范。
(十一)稻谷、小麦节粮减损技术研究与示范。
(十二)稻谷、秸秆等资源转化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
(十三)粮食加工副产物——碎米、米糠及麸皮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
(十四)油脂加工副产物饼粕等高值化利用新技术研究与示范。
(十五)油脂加工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应用。
(十六)智慧粮库科技信息平台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
(十七)粮食质量安全扦样监管系统平台的建设及应用。
(十八)“放心粮油”电子商务综合管理平台创建及开发应用。
(十九)粮油加工机械核心主机数字化设计与虚拟样机技术研究。
(二十)多倍体稻谷加工技术与专用机研发与应用。
二、软科学研究内容(含工作调研课题)
(一)关于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研究。
(二)关于粮食经济的研究。
(三)关于全省粮油质检体系建设的研究。
(四)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
(五)关于粮食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研究。
(六)关于互联网+粮食的研究。
(七)关于我省重点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模式的研究。
(八)关于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形势下基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
(九)关于财政支持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研究。
(十)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研究。
(十一)关于粮食流通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研究。
(十二)关于粮食信息化再造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及流程的研究。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引导目录》发至各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等,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
(二)粮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类项目,由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等在所列目录内自主确定,并按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有关程序申报。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三)软科学研究由省粮食局主导确定研究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课题研究申报面向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不面向个人。由同一负责人带领的研究团队只能申请1至2个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同领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研究课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事业单位开展课题申请和协作研究。
2.课题研究申请单位可围绕《引导目录》公开的研究内容,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适当调整,提出具体的研究课题名称。
3.课题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研究结论和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4.湖北省粮食局委托并给予经费补助的研究课题,湖北省粮食局有权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并汇编形成研究参考资料。
5.省粮食局自2017年6月起开始受理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课题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湖北省粮食局粮食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附件),准备研究提纲(初步思路,3000字以内)、研究力量介绍材料(1000字以内),并于7月底前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省粮食局将对课题申请单位的研究方案和研究力量进行审核,结合粮食工作需要,择优确定课题及研究单位。课题研究单位须在12月底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省粮食局对研究成果达到质量要求的研究课题给予经费补助。
6.各级粮食部门可根据上述研究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调研专题,组织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调研选题不用申报。请各地于12月底前将调研报告提交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省粮食局将对调研报告组织评选,对优秀调研报告给予适当补贴。
软科学研究(含调研报告)联系人:卫掌帅;
联系电话:027-88860446。
附件:湖北省粮食局粮食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下载:鄂粮办〔2017〕1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