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简称“三小”)监管的法律空白,固化和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成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共73条,遵循了食品安全治理规律,体现了辽宁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政府部门职责、行业自律、新闻媒体义务、投诉举报奖励、一般食品生产经营、“三小”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重点针对“三小”的监管,分别设立了准入制度,即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禁止性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对“三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阶梯性地设置了处罚条款。《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区域外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监管。
《条例》明确了对“三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要求,保证食品可追溯。“三小”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采购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条例》要求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条例》专设了对投诉举报进行奖励,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门奖励规定。《条例》明确了餐饮服务外送者保证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容器、用具和温度均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辽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