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饭店使用未添加碘酸钾的食盐烹制菜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5年,郑某以90元的价格从3名送货的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一包50公斤装的食盐,用于在自己经营的饭店烹制菜品。2015年9月18日,市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郑某的饭店内查获还未使用的20公斤食盐。经检验,该批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且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