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发展,消费者网购食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再加上网络开办店铺经营成本低,不存在库存压力,成为不少年轻创业者首选的经营方式,因此,我市食品销售网店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不少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导致其在网上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不少问题,从而导致投诉举报日益增多。
日前,记者从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投诉举报中心获悉,仅2017年1-5月份,此类投诉案件就高达53起,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的食品标签不规范。因此,我市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提醒,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食品标签,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回放:
腊肉包装无生产信息
遭网友投诉
4月13日,云南一网友在淘宝网店“绿色食府四川特产”购买了四川五花腊肉——农家手工自制土特产500克,价格为36.88元。该网友在收到实物时发现真空包装上无任何生产信息,怀疑为假货,随后向食药监部门投诉。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投诉举报中心接到转办案件后,立即转交五通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该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商家信息得知,举报人所投诉的“知味小吃店”已变更为“乐山市五通桥区燎味私房菜馆”,经营者现场出示了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询问后调查了解到,其淘宝网上出售的“烟熏熟腊肉”,是在淘宝买家下单后,根据其购买重量,将事先制作好的“烟熏熟腊肉”进行散装称重并真空包装,然后将印好的食品标签贴在食品包装上,邮寄给淘宝买家。被投诉的订单是因为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将印好的食品标签贴在食品包装上,导致所售出的食品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信息。
案件分析:
网络销售食品投诉剧增
八成为食品标签不规范
同样被举报的还有“沐川县乡味缘特产店”,该店所售散装农副产品麻辣萝卜干,因食品容器和外包装上无生产信息被投诉。该店负责人罗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农民,靠加工农副产品的手艺开始创业,对国家规定的食品标识标签等法规不熟悉,导致产品被投诉。
记者从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仅2017年1月-5月,网络销售食品投诉案件就多达53起,其中像“知味小吃店”这样由于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被投诉的占大多数。
“近两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从政策上支持个人创业,不少创业者选择经营成本较低的小作坊和餐饮制售食品,而销售渠道也选择成本较低的网络销售。”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主任杨家慧谈道,从大量的网络销售食品投诉案件分析,被投诉的网络销售食品大多数来源于小作坊和餐饮制售的散装食品,且均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食品生产活动属于合法。但这些商家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造成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导致投诉剧增,由此造成商家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部门提醒:
商家应加强法律意识
维护自身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除了正常的投诉举报,杨家慧表示,投诉的案件中还有一些举报人出于个人意向,由于对价格、服务态度等不满,随意举报子虚乌有的问题,未得到满意的索赔重复向执法机关投诉,以达到赔偿的目的。
为此,杨家慧表示,食药监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网络销售食品相关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网络销售的食品从产品质量到包装标签都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另外,她还建议,全省范围内对此类网络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作统一明确的要求,以便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时对此类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举报统一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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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食品
包装标签注意事项
1. 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不缺项、漏项;标注的内容不错标、无虚假;未明确禁止标注的内容可标可不标,但要对标注的内容负责。
2. 销售的散装食品(含自制食品)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