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刑事案件,由崇川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在此之前,涉案的汤某、李某等其他6名被告人已均被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数目不等的罚金。黄某因为还有自首情节需核实认定,所以并没有和其他同案的被告人一同宣判。
经查,汤某等人长期在南通市端平桥菜市场从事牛肉销售行当,生意一直不错。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汤某在南通市区租了一间仓库,用作屠宰肉牛的屠宰点。此后,汤某等人为了减轻销售压力、降低费用,决定共同使用该屠宰点宰杀肉牛,宰杀后的牛肉分别销售。
牛肉价格贵,一般老百姓舍不得买多少。汤某等人为了降低价格提升销量,便开始在牛肉上动起了歪脑筋。2015年5月,汤某等人为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遂安排屠宰工人每天下午向活牛胃部插管进行初步灌水,等到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并于次日凌晨将牛宰杀时,再使用水泵通过牛血管向牛体内二次注水。其中,汤某、李某、张某等人为防止注入牛肉中的水份流失,还安排屠宰工人在二次注水时,添加生粉用于保持水份不流失。这些注过水的牛肉,因为价格相对便宜,只要二十几块钱一斤,所以主要是卖给散客,同时也有一些当地的火锅店和酒店过来拿货,订单也是络绎不绝。
之后,侯某、汪某、杨某、黄某等人也先后加入到该屠宰点参与生产注水牛肉,他们还约定:注水牛肉通过抓阄的方式分配,销售由各自负责,宰杀所得的牛皮、牛下水销售所得作为公共收入冲销购牛款,购牛款按所分得的注水牛肉的比例出资。
2016年4月25日,南通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了这起销售注水牛肉案件,遂于同日立案侦查。第二天即4月26日,犯罪嫌疑人汤某等人就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以及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并且查获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在这3头已宰杀的肉牛中,两头牛的牛肉含水量超过了国家标准,另外一头牛的牛肉含水量处于临界值。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4月25日,在这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汤某、李某等7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近60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270多万元。
关于案件罪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生产、销售的注水牛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使产品降低了使用性能,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至于注水牛肉有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