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我县外来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推进外来动物及其产品调运“严查严管严打”专项监管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2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县深化推进外来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外来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的经营者、屠宰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调运、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也再次强调并告知,经营户从市外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输入前3天内报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备案,输入时应持有效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定点屠宰场(点)要持续严查生猪的违规调运、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行为。严格检查入场动物是否证物相符及按规定调运备案、是否有染疫动物及死亡动物等。凡未经调运备案、未经检查站报验的外来动物,动物屠宰场(点)禁止接收。
现场,经营户、定点屠宰场(点)负责人表示会配合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