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发文字号为1061301029文件。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二条附表一、第三条附表二,删除第(二)类杀菌剂之氯化石灰、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等三项成分,以供遵循。“卫福部”另外订有《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食品业者如果需要使用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作为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食品接触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用于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应遵守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国际间包括联合国食品标准委员会等并未将水质处理剂或食品用洗洁剂列为食品添加物,而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亦订有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及饮用水水质标准之相关规定,为与国际标准调和,避免业者误用,本次修正自杀菌剂中删除氯化石灰、次氯酸钠液及二氧化氯等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