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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农业发展条例第47条定初级农产品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2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核心提示:2017年6月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企字第1060012571号令,“财政部”发布台财税字第10604591120号令会,修订农业发展条例第47条定初级农产品范围,并自即日生效。
    2017年6月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企字第1060012571号令,“财政部”发布台财税字第10604591120号令会,修订农业发展条例第47条定初级农产品范围,并自即日生效。
 
    1. 未经加工的稻谷、麦类、杂粮(含豆类)等农、林、渔、牧原始产物、副产物。
 
    2. 仅经屠宰、切割、清洗、去壳、冷藏、冷冻等简单处理不变更原始性质且非以机具装瓶(罐、桶)固封的`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
 
    3. 其他类包括鲜乳、蜂蜜、蜂王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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