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先生在超市购买香米,发现米中有虫,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近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退还购物价款389.8元,并支付赔偿金3898元。
2015年11月17日,樊先生在被告超市购买了“傣家乡”泰国茉莉香米两袋,支出价款389.8元。后樊先生在其购得的大米及其包装袋上发现有米虫,并就此与超市进行沟通,沟通未果,遂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进行投诉,此后诉至九龙坡区法院。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某超市西城天街分公司向原告销售的大米中有米虫,该大米已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被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价款并按价款进行十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