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成都市食安办、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从今天起,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通过网络进行食品销售。
明确“三小”界定标准
成都是世界“美食之都”,各种特色饮食和小吃闻名遐迩,“三小”体量巨大。约有小作坊1300多家、小餐饮5万多家、摊贩5000多家,及大量小食杂店。
“三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今年3月起实施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成都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共计三十三条,明确了“三小”界定标准,针对“三小”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就一些重点违法情形以及失职渎职情形,明确了处罚条款的指引性规定。
根据《细则》,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到当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内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利用“三小监管平台”、网格化监管等加强信息化管理;采用风险分级、信用分类、“黑名单”、信息公开等制度突出风险管理;通过鼓励行业自律、明厨亮灶、购买社会服务、投诉举报奖励等达到社会共治。此外,《细则》还将群宴管理纳入调整范畴,对群宴参照“三小”管理的方式、责任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翻看《细则》,记者发现,这部针对“三小”的地方政策主要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网络平台销售食品、与污染源距离、居民楼下开设餐饮、中小学周边流动摊贩等问题,结合环保、城管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并明确了10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条款。比如,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同时,《细则》对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并简化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小额举报奖励申领程序。欢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过12331投诉举报热线或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成都食药监”)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解读】:
——关于社会公示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或摊位醒目位置悬挂备案证或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等。
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方便群众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开备案证或登记卡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关于生产经营品类的规定
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或小经营店,制售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制售主体按照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不符合六类情形的,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
——关于网络交易的规定
仅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的“三小”主体不允许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交易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
——关于经营地点和时间的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开设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