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了《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省食药监局指出,我省鼓励市场开办者引入第三方检查机构对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明确销售者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省食药监局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固定的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以及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时,双方应采取的处理措施。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日常抽检,检测品种应当达到一半以上。较大规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大型超市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品种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按要求报告所在市场开办者和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