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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产品质量法检查组: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6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25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25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
 
  今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分成4个小组前往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甘肃等8个省(市)开展检查。
 
  执法检查组通过实地调查和听取汇报了解到,绝大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产品质量意识较强,把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并通过不断更新设备、改进技术等提升产品质量。但还有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产品质量意识不强,在产品标准执行、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把关不严,低质低价、偷工减料等现象依然存在,产品质量隐患较多。据湖北反映,全省中小企业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比大中型企业低5个百分点以上。
 
  执法检查组建议,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责任体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责、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据悉,执法检查报告(稿)经讨论修改后,将于6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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