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关于餐饮经营者是否收取餐具消毒费的条款,从修正案草案听证开始,说法就分成了“该收”“不该收”两派,最终在三审稿中以“折中”的方式体现。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是餐饮业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上位法的明确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餐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至于消费者是选择使用消毒公司提供的消毒餐具,还是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自行清洗消毒餐具,法工委认为则是消费者的自主行为。使用消毒公司提供的餐具是否收取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议定,不宜立法作出规定。据此,删除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中“餐具消毒费”,同时增加“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的规定,作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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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费该不该收
历经曲折“折中”回归
消保条例修正2014年启动。2016年7月,省工商局就修正条例举办立法听证会时,十多名代表针对消毒餐具收费问题就存在争议。
支持收费派担心,一旦取消消毒餐具收费,很大一部分中小餐馆就会不再使用正规消毒公司的餐具;还有的表示,消毒餐具是否收费属于市场行为,应该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和消费者。而反对收取的则认为,消毒餐具费用应该列入餐饮成本,提供安全无害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应尽之责。最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
去年12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提请审议时,餐具消毒费是否收取再次受争议。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本报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此条款出现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但是消毒餐具该不该收费仍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