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办公厅: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修订草案)》(详见附件),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同时反馈)。
联系人:张宇
电话:010—59193273010—59192965(传真)
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修订草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编制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修订草案)编制说明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