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登记在其摊位显着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法》要求,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