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甲醛毒粉条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5月4日,槐荫区人民法院“甲醛毒粉条案”对做出一判决,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孙某、付某、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孙某、付某、颜某利用工业原料暗中生产、销售“毒粉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邱某是生产组织者和销售获利的主要收益者,应认定为主犯。孙某、付某、颜某受雇于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经警方查明,2011年底至2015年8月被告人邱某雇佣孙某、付某、颜某,以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3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生产“毒粉条”,并陆续销往邹城、曲阜、青州、莱阳、滕州、泗水等地。仅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非法销售金额就达45万余元。警方对现场提取的“粉条”样品检测发现,甲醛含量高达1800 mgkg以上,对食用者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