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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8  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水生动物疫病检测水平,为全面启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我部决定2017年继续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此次能力验证采用规定方法,验证实验室对鲤春病毒血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等7种疫病病原的检测能力。


鲤春病毒血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草鱼出血病的病原检测,采用标准分别为“GB/T15805.5—2008”“GB/T15805.2—2008”和“SN/T3584—2013”。锦鲤疱疹病毒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的病原检测,采用标准分别为“SC/T7212.1—2011”“GB/T28630.2—2012”和“GB/T25878—2010”。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的病原检测,要求对盲样进行核酸提取后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检测。


二、验证样品和标准物质提供


此次能力验证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分别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3家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见附件1)提供指定疫病种类的验证样品和标准物质,评估验证结果。


三、参加单位范围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等13个)、流域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水生动物病原库(上海海洋大学)、拟承担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检测任务单位等相关实验室必须参加;已经建成运行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至少参加一种疫病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5—6月,报名和验证准备。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参验单位)于5月26日前向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名(报名回执见附件2)。承担单位进行实施方案设计、病毒扩增、预试验、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盲样制备等,6月底前完成。


(二)7—8月,开展验证。承担单位向参验单位发送盲样并签署标准物质提供协议,提供作业指导书和样品接收确认单、结果报告单,7月上旬前完成。参验单位向承担单位提交验证结果,8月上旬前完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向参验单位反馈验证结果,8月中旬完成。


(三)9—10月,验证结果评价及公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专家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能力验证总结报告》提交我部,9月底前完成。我部10月底前公布验证结果满意单位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能力验证,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为今后全面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打下坚实基础。


(二)依法开展,确保安全。各实验室要依法做好能力验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各参验单位必须依法在本单位的实验室内完成验证,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如有串通作弊或伪造数据,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参验资格。


联系人: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陈浩楠、余卫忠


电话(兼传真):010—59195003


邮箱:bfc@agri.gov.cn


附件:1.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信息


2.报名回执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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