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过街楼食药监管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经营户正在销售的水产品外包装印有日文。
经查,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标签,没有生产日期、产地证明等详尽信息,也未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监管人员依法查封涉案产品10件,共计50公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近日,汉台区过街楼食药监管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经营户正在销售的水产品外包装印有日文。
经查,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标签,没有生产日期、产地证明等详尽信息,也未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监管人员依法查封涉案产品10件,共计50公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