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为完善我区小餐饮监督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登记或申请许可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养禽畜类动物。(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宜置于保洁设施内。
从事小餐饮经营者向谁递交申请材料?《办法》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小餐饮登记应在县级或乡镇(街道)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经受理后,可向登记机关或派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登记申请的纸式材料。小餐饮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该《办法》还规定,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经营业态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小餐饮不得制售食品半成品及生食淡水类食品。
《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如参加展会等,临时从事小餐饮经营的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