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不断规范动物机构诊疗活动。根据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4月19日,市畜牧兽医局对莲花路和中山路的2家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了检查。
监督人员就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兽医人数、相关材料公示、医疗废物处理以及病历处方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2家动物诊疗机构均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数量符合规定,在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了《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等,病死动物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能按规定进行处理,诊疗病历、处方笺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