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江西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省人大第120号公告)正式实施。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保障九江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即日起至10月30日,九江市将开展为期半年的食品“四小”专项整治行动,旨在进一步规范九江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以下简称“四小”)的生产经营管理,打击“四小”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也可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反映。
1、依法整治“四小”乱象
一直以来,由于“四小”数量众多、分布隐蔽、卫生条件不佳、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且与百姓密切相关,在大众眼里普遍存在着“散、小、脏、乱”的特点,其食品安全状况广受社会关注,尤其是一些四处“打游击”的小摊小贩还给食品安全埋下了不少隐患,饱受诟病。
以前,我省由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日常监管一直都是难点。现在,有法可依。为此,结合九江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制订了九江市食品“四小”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四小”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差、管理不规范、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质量控制水平低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据介绍,本次整治对象为辖区内所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重点品种为白酒、食用油、米粉、面条、豆芽、豆制品、包子、水饺、糕点等。
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安排,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六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日起至5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教育培训阶段;6月1日至8月30日为自查自纠和专项整顿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问题食品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加大抽检力度和风险排查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和规范管理。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进行及时处置,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9月1日至10月30日为验收发证和巩固提高阶段。
2、向“脏、乱、差”开刀
根据安排,本次对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生产场所环境卫生、原料采购验收保管、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等情况,重点解决生产经营脏、乱、差;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小餐饮重点是检查城镇主次街道和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及周边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和食堂等,突出整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餐饮具不消毒、原料进货渠道不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小食杂店、小摊贩重点是检查校园周边、农贸市场及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食品销售店铺及摊点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重点解决无证经营及生产经营场所“脏、乱、差”的问题。具体包括: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经营“三无”食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合法来源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对发现的重点问题“零容忍”
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广欣高度重视并强调:要牢固树立“在监管中办案,以办案促监管”的理念,突出大案、要案和有影响力的案子,推进市、县两级,以及部门之间的联合办案,集中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其次,要在完成好“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瞄准“黑名单”,打击“潜规则”,坚持“零容忍”,深入排查,不留死角,严防风险,特别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屡教不改的“四小”等加大治理力度,并做到严惩重处,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
李广欣表示,为确保整治行动有实效,届时各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实施飞行检查、交叉执法等手段出击。并在举报投诉、协查协办中深挖案源。同时,运用好技术支撑手段,不断提升办案主动性和稽查效能。
《条例》解读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简称“四小”)管理经营事项“宽进严管”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报选取部分解读。
经营“四小”,须登记或备案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小作坊好食品可进大型超市
《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据介绍,以往,小作坊没有取得生产许可,产品不能在商场超市销售,一旦被查处就是“黑作坊”。现在通过立法,办了证的小作坊“转正”后的好产品,以后可名正言顺进入大超市、商场。
小摊贩不得在校门口百米范围内经营
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条例》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扶持“四小”品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5种不良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房东有可能也要受到“牵连”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