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在许昌某超市购买3367.7元食用油后,以该食用油配料表中没有标注橄榄油成分误导消费者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0倍赔偿。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身边的事儿
陈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家住安徽省界首市。2016年11月7日,陈某在许昌某超市购买了20桶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6桶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共计3367.7元。
陈某购买的恒大兴安芥花籽油外观标签上的“芥花籽橄榄油”六字位于“食用调和油”的上方,字体无变化、字号大小大致相同,侧面标签配料表中写有: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的外观标签上,“金龙鱼”和“橄榄原香型”八个字的字号大致相同,“食用调和油”五个字的字体较大,侧面配料表中写明: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
陈某认为,这两种食用油都没有标注橄榄油的成分比例,有的橄榄调和油含橄榄油成分极低,误导消费者。为此,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许昌某超市退还其购物款3367.7元,并依法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33677元。
诉讼中,许昌某超市辩称,他们所销售的这两种调和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他们履行了进货检验的审慎义务,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另外,原告的诉求不适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超市还向法院出示了原告陈某起诉许昌另外两家超市的应诉通知书一份。
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案中,陈某主张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没有标注橄榄油成分的多少;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的橄榄油成分极低,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但法院查明,恒大兴安芥花籽油的外观标签中并没有特别强调芥花籽橄榄油,且在该产品外包装上芥花籽橄榄油也没有变化字体和大小。涉案金龙鱼油为橄榄原香型调和油,产品标签上的字体、字号、颜色大致相同,产品正面有葵花和橄榄的图案,两个图案大小相近,并没有明显强调橄榄;配料表和其他调和油的字体、字号、颜色均一致,而且橄榄油也没有写在配料表中的第一位。
法院认为,生产者并未在涉案产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者含有橄榄油,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情形,无需在配料表中说明橄榄油的含量,因此,涉案产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原告主张判令被告退还其购物款及10倍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