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通报了呼和浩特市1月份查处的10起典型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韵致食品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韵致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4袋“真空软包装糯玉米穗”生产日期不清晰。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晓于调料粮油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晓于调料粮油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4袋“马铃薯粉”食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不清晰。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杏记甜品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维多利摩尔城8层杏记甜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餐厅灶间发现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博多桂圆红枣(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1桶,已经使用,该食品无生产日期。该甜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联庆百货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16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联庆百货超市销售的“廉氏麻花”香脆小麻花(生产者:山西廉氏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58克/袋、生产日期:2016年3月1日、保质期:18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22袋,销售14袋,下架8袋,违法所得7元。该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没收上述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共计5007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老上居餐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万达广场老上居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百味佳”椒盐2瓶。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5元。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并处5000元的罚款。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经销劣药“地龙”案
2016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企业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603001”的中药饮片“地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中药饮片“地龙”应按劣药论处。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地龙”20公斤,货值金额11300元,销售13.5公斤,抽检0.3公斤,剩余6.2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6711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法没收上述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11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29311元的行政处罚。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第二十四门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6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在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第二十四门店医疗器械销售区域检查时,发现过期的“医用胶带”2卷。经调查,上述过期“医用胶带”货值金额9.6元。该门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照条例没收过期的“医用胶带”2卷,并处1万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波尔造型理发店经营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6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波尔造型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标示制造商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中山茜丽系列染膏”共计24盒,标示广州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发传奇·植物多酚炫彩留香染发膏”共计15盒。经调查,上述化妆品批准文号与产品不符,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上述产品共使用5次,违法所得190元。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出如下处理:停止波尔造型理发店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190元,并处罚款570元,共计76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牛模式兑换商城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6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牛模式兑换商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销售货架上发现标示为“3DGREENTEA”的产品共计10瓶,标示为“HAIR MANICURE,05 BRFF BROWN”的产品共计10盒。经调查,上述产品为亮彩发膜,该商城销售给高哲斯形象设计会所无中文标签“因普尔亮彩营养护发膜(黄色/透明色)”12盒,销售价23元/盒,违法所得共计276元。该商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出如下处理:没收上述违法产品20盒(瓶),没收违法所得276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共计138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焦点发屋经营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6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焦点发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标示广州市威尔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锦绣香薰健康染”16盒,发现标示授权制造商为广州倩雅斯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帝臣暗香本草滋养臻染色膏”28盒。经调查,上述产品的批准文号与实际产品不符,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上述产品共使用2次,违法所得160元。该发屋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做出如下处理:停止赛罕区焦点发屋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480元,共计64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