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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核心提示: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立足天津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立足天津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在天津本市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办法》此次明晰了部门职责。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区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了备案程序。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出备案申请的时间、备案部门、提交材料,以及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制定了备案号编码规则。制定全市统一的编码规则,保证备案号唯一、可识别,通过每个备案号格式,可以识别该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类型、所在区域、备案年份等基础信息。
 
  设计了备案信息登记表和备案凭证。设计供备案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以及备案部门发给的标有备案号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
 
  《办法》规定,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化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
 
  今后天津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为公众申请备案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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