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河南高速夏邑县服务区的超市销售的鲜贝酥(蔬菜味)、(海鲜味)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对夏邑县服务区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原告对处罚不服,认为适用的法律错误,销售过期食品的总售值金额不足200元,明显处罚过重。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审判长辛贺进行了法庭调解,他首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剖析、教育,告知其社会危害性,原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懊悔,并向被告夏邑食药局保证不会再犯。被告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文勇表示,严厉的处罚目的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让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起诚信意识。考虑到原告诉求和态度,可以考虑变更原处罚决定。
8月1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邑县服务区不服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该案由该院副院长辛贺担任审判长,被告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文勇出庭应诉。体现了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得到了切实的落实,对于促进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