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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发文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 明确要求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1  来源:中国食品
核心提示: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和药品国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和药品国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的公告》,提出四项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经营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食药物质可追溯。鼓励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等便利手段,保存、管理食药物质溯源凭证和信息。食药物质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药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食品经营者从食品经营渠道采购的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从中药材批发市场或企业采购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留存外包装、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四、食品经营者经营销售散装食药物质,应当在散装食药物质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药物质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或药品标准等内容。鼓励食品经营者明确标明食药物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本文转载自中国食品,作者: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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