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全国食品安全执法实践,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于近期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前者包括8种情形,后者包括4种情形。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包含的8种情形如下:
一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三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四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五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六是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七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规定,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八是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包含的四种情形如下:
一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二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三是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的规定,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四是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免罚条件需满足: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本文转载自中国食品,作者: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