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的通知。
《指南》所指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等。
《指南》指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指南》明确,在产在营期间,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小作坊应当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条件、原料进货查验和贮存、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标签、从业人员管理等。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贮存温湿度控制、临(过)期食品处置等;其他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
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应当重点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摊点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现制现售小摊点还应当自查加工制作过程等。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员信息。
本文转载自中国食品,作者: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