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厨师酒后与人讨论新菜品制作问题时发生口角,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杀他人,最终致一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一人受伤。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区区小事为泄愤持菜刀砍杀他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张某某系某饭店的老板,被告人周某某系某饭店的厨师。2021年8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女儿过生日,其邀约亲属和好友吴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一起在某饭店的一包房内吃饭、喝酒。
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三人一直喝到29日凌晨1时许,期间三人讨论到饭店新菜品制作问题时,张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周某某走出包间,先回到宿舍后又进入饭店后面的厨房,在厨房的砧板上提起一把菜刀朝大厅走。
周某某途径大厅的过道时碰到吴某某,便持菜刀朝吴某某的左手臂砍了一刀,吴某某立即往大厅方向逃跑,周某某紧追在吴某某身后。
周某某追到大厅收银台处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正在收银台的一侧,遂举起菜刀朝张某某的左侧脖颈部砍杀一刀,致使张某某被砍伤。周某某提着菜刀继续追赶吴某某,吴某某将过道玻璃门关闭并用手顶住,周某某拿着菜刀与吴某某僵持。
随后周某某妻子赶到,将周某某喝止住。吴某某、周某某妻子走到大厅去查看张某某情况,发现张某某已经没有动静,吴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发现张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遂拨打110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周某某控制并押回公安机关调查。经法医鉴定:1、张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2、吴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区区小事为泄愤持菜刀砍杀他人,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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