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偶然的机会,蔡某得知,如果在食品中吃到小虫、钢丝之类的异物,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遂决定以此“碰瓷”进行讹诈……截至案发,蔡某在短短3个月内共计敲诈16次,勒索金额超过7000元人民币。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蔡某提起公诉,该案已开庭审理,蔡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检察官提示
就餐时在食物中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这项权利可以被滥用,以此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经营者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在保证食品安全和不侵犯顾客隐私的基础上,可以在店内安装监控设备来获取证据。
此外,遭遇投诉要正常应诉,而不是本着“花钱了事”的态度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辽宁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