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人路过早餐店门前,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早餐店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记者今日获悉,本起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早餐店及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2020年7月的一天,林阿婆脚穿拖鞋行走,路过广东一家餐饮店门前,因不慎踩中地面白色液体滑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林阿婆遂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店及经营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店及经营者刘某辩称,事发前、事发时林阿婆均未在食店消费,食店门口也没有积水湿滑,林阿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此次受伤与其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林阿婆所有诉讼请求。
广东新会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早餐店及其经营者刘某在经营时,未及时清理干净店铺门前摆放桌椅范围内的地面,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林阿婆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林阿婆的年龄、认知及防控危险能力分析,她脚穿拖鞋在外行走,未认真留意地面情况,未尽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负一定责任。根据林阿婆和该食店、刘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遂判决早餐店及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经办法官提醒,作为老板,不仅要关注店内的环境,也要注意门前的安全,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若地面湿滑,店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警示和防护,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市民在公共场所也要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危险的识别能力或注意能力,避免发生危险。
本文转载自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