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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借用“米其林”声誉,火锅品牌判赔1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核心提示: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开设有300多家加盟店,其官网及实体店使用 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 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 等宣传用语,并通过多渠......

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开设有300多家加盟店,其官网及实体店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用语,并通过多渠道宣传介绍。

米其林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推荐、评定“米其林”星级餐厅、酒店产业,有110多年历史,在餐饮、酒店业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其推荐评定的餐厅、酒店受到业内认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认为,食叁味公司擅自使用“米其林”文字以及相关宣传内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叁味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图片来源:摄图网

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米其林指南》并未推荐食叁味公司及三不牛腩火锅店等加盟店。食叁味公司等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仍不当借用该声誉,在其官网及实体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菜单等处显著位置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易使公众对其提供的牛腩商品产生不准确、不全面的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米其林”评定的星级品质或其他特点,误认为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获得“米其林”认证或者与米其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等。

法院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影响公众消费决策以及“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使其面临被贬低的危险,为食叁味公司带来不法利益或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仿冒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已停止使用相关宣传用语,综合考虑该公司加盟店数量、加盟费数额、实际经营时间、行为的性质及对其经营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令食叁味公司赔偿米其林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三不牛腩火锅店赔偿2万元。

据介绍,该案是借用《米其林指南》杂志及其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相应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市场经营主体明确了宣传推广与经营“底线”,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转载自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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