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到一定阶段后,创始人会选择用公司的股权置换人才(股权激励)、资金(股权融资)等各种资源以实现规模化发展,创始人股权比例也会因此不断被稀释。由于不少餐饮创始人在股权架构设计中意识匮乏,在分配股权时给自己埋下了隐患,导致后期频繁出现股权控制之争,如俏江南张兰出局,真功夫蔡达标入狱、西少爷创始团队分裂等。创始人失去控制权对公司的打击是致命的,今天我们就通过三个餐饮企业的案例,分享保障创始人控制权的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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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业务运营等权利的集合。拿餐饮企业举例,创始人的控制权指能够决定公司的业务模式、公司的设立、注销、门店开拓区域、是否自建供应链、加盟还是直营、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系列重要事项。
创始人如果持有一家公司2/3及以上的股权且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增资扩股、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持有一家公司1/2及以上的股权,就拥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能够控制除了重大事项的其他事项的决策,如分红,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取得控制权的三种常见方式
方式一:直接持股控制方式
典型案例: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优格花园”)创始人在挂牌前持有公司80%的股份。
优格花园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在挂牌之前,创始人高世勇持有公司高达80%的股份,意味着高总对优格花园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决定公司的所有事项。一般的企业像优格花园如果只释放少量股份(20%),难以集合大量资源,因此这种创始人高比例的直接持股在企业融资或股权激励后并不常见,更多的是在引入各类资源后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不断变少。
方式二:金字塔控股模式
金字塔股权架构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像金字塔一样,创始人先控制第一层公司,然后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依此类推,最终通过多个层次的控制链条,让创始人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终极控制权 。
金字塔结构的优势:
以小博大
如上图所示,创始人通过控制A公司51%股权,然后再让A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权,最终实现对B公司51%的控制,但是实际出资只是26%(51%×51%)。这样,26%的现金流所有权和51%的控制权就出现了分离,相当于成功施加了2倍股权杠杆。
税务筹划优势
金字塔架构其实属于“自然人→控股公司→实体公司”架构,其中控股公司如同一个资金池,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是自然人持股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控股公司把旗下的被投资公司分红很方便地调配用于再投资而无需承担税负。
典型案例:同庆楼创始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实现控制权
同庆楼创始人沈基水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7.59%的股份,并通过控制马投公司、同庆投资、盈沃投资(同庆投资、盈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方式设立的股权激励平台,沈基水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身份控制两个合伙企业)三个主体的方式实现了对同庆楼上市主体86.86%的投票权。
方式三: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协议
前面分享的两种控制方式(直接持有高比例股权或金字塔控制结构)都比较理想,然而很多企业因为创始初期合伙人数量多或家族企业参与人较多,会导致股权分散,这种情况下可由股东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共同控制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控制。
“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协议”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协议要点通常包括:1、各股东集中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意见保持一致,2、“一致行动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以某一创始人股东的意见为准。
典型案例:杨氏家族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成为杨国福控股股东
杨国福及配偶、儿子分别持有公司38.79%、38.79%、19.39%的股份,从股权比例来讲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对杨国福公司的控制,然而根据家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最终认定杨氏家族为公司控股股东。
杨氏家族一致行动人协议大致内容:自本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一致行动,并进一步承诺会继续一致行动,并同意(其中包括)就本集团日常运营、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以及就财务、营运政策、人力资源和本集团其他关键事宜方面互相讨论、磋商并作出一致行动。若杨氏家族未能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杨氏家族已同意将按照杨国福先生的指示行动。
股权设计及控制对于一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未雨绸缪、掌握先机是每一个创业者的必修课,以上是餐谋员通过三个案例,分享的餐饮企业创始人如何实现控制权,希望能够对餐饮创始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转载自餐谋员法务咨询,作者:马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