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消息,《冰鲜河鲀流通规范》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原料鱼应来自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河鲀渔源基地,同时要确保各环节都能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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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鲀俗称“河豚鱼”,2016年随着养殖河鲀有条件开放以来,多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重点布局内销市场。据初步统计,2017-2019年养殖河鲀加工产品内销量达6155吨(折合原料鱼8200吨),销售总额为8.7亿元。餐饮是主要的销售渠道,销售量达2690余吨,占总量的43.7%。
由于冰鲜河鲀在流通过程中,品质受环境影响较大,任何环节控制不当,都可能造成冰鲜河鲀品质下降,缩短货架期,影响品味,甚至造成食用安全风险。《冰鲜河鲀流通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冰鲜河鲀的基本要求、出厂、运输与配送、追溯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基本要求规定原料鱼应来自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河鲀鱼养殖基地,质量应符合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冰鲜河鲀应由农业农村部备案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加工等。出厂要求方面,对真空包装后的产品应进行降温处理,产品中心温度应降到0℃左右等。运输和配送前,应确认包装完整,温度符合要求。运输和配送过程中,严禁打开包装等。
记录是追溯管理的基础,也是流通过程中相关要求的证实方法。因此,团标对冰鲜河鲀冷链流通涉及的主要环节,如产品出厂、运输与配送、交接、储存与销售等环节,提出了保存记录的要求。要求记录内容应完整、翔实、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确保各环节都能有效追溯。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应能及时召回,降低食用安全风险。对发生产品召回时,应详细记录召回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召回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为便于追溯管理,对记录保存期限做了规定,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该批产品销售后3年,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本文转载自新京报,记者:秦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