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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一头撞上餐厅玻璃门致骨折!法院:店家担责3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9  来源:安徽商报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顾客一头撞上餐厅玻璃门致鼻骨骨折,要求赔偿6万元。最终法院判店家担责3成。1 撞上玻璃门鼻骨骨折,男子起......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顾客一头撞上餐厅玻璃门致鼻骨骨折,要求赔偿6万元。

最终法院判店家担责3成。

1 撞上玻璃门鼻骨骨折,男子起诉店家

图片来源:摄图网

此案的原告吴先生(化名)诉称,2021年12月24日晚,他前往蚌山区一火锅店消费,由于火锅店大门口右侧玻璃门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且此门上隐蔽扣锁也未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导致他进入饭店就餐时,一头撞上了玻璃门,鼻子被玻璃门碰伤,鲜血直流。

事发后,吴先生去医院检查,发现这一撞导致其鼻骨骨折。吴先生不得不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本打算进饭店吃饭,却撞上玻璃门还导致鼻骨骨折,吴先生找到火锅店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双方对于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

吴先生起诉至蚌山区法院,要求火锅店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对此,火锅店负责人认为,本次事故是吴先生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2 法院判店家担责3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火锅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根据视频证据显示,事发时玻璃门上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火锅店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吴先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以及后果应当具备合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理应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因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其撞伤的主要原因。

蚌山区法院酌定,吴先生承担70%责任,火锅店承担30%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蚌山区某某火锅店赔偿吴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00余元。

 

本文转载自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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