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某饭店招聘一女子为员工,双方口头商定好薪资待遇后,女子便换上工作服准备工作,却不想意外摔成了九级伤残。该女子起诉饭店索要 21 万余元赔偿,那么伤者与饭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近日,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这起历时三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饭店最终赔偿该女子 10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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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江苏镇江一家饭店对外招聘勤杂工岗位,女子高某前来应聘,双方经过口头交谈,达成工作意向,高某随后换上了工作服。可不想半小时不到,在饭店里面熟悉环境的时候,高某不慎滑倒跌伤了,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
高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21 万余元。
然而对于高某是否属于企业员工?饭店对此却并不认可,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 年 4 月 28 日,高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由于工伤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高某便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双方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综合被告发布招聘信息至事发,原告前后两次至被告处,双方对于工资标准、休息制度的陈述,且双方进行短暂交流后原告已经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等情形,2020 年 7 月,镇江市京口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 11 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该饭店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021 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确认劳动关系之后,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后,饭店不服,再次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由于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 105000 元。
目前,饭店已主动支付完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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