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浙江杭州一名大三学生称在外卖平台上点了一份海底捞,吃的时候突然炸锅,导致眼角膜上皮剥脱。对此,海底捞工作人员表示,查看监控发现是因为先放的底料,再放的水,再加上没有搅拌,就出现了炸锅的情况。目前已承担就诊费用并退还餐费,正联系当事人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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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很多人追求时尚和消费体验,除了购买普通外卖之外,还会选择自热火锅之类的外卖产品,随后加热后食用,且自热火锅已经备受年轻群体青睐。但是,消费者自行“操作”加热火锅被炸伤事件,显然会令人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产生怀疑,对责任分担予以关注。故有必要厘清在类似事件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消费时,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严格保护,经营者则承担着不可推卸、不可豁免的保障义务。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违反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前述规定可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是不可推卸的,但并非绝对的“保姆式”义务。现实中,对于在经营场所进行消费的人,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除确保产品不存在安全隐患外,还应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如地板不应留有水渍而导致消费者滑倒。而对于购买产品后自行操作使用的消费者,经营者则应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即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正确的操作使用方法,并警示相关危害后果。这样即视为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其实,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既符合人之常情也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知道,成年人购买、使用产品时有了解正确使用方法、规避风险的义务,而非完全依靠经营者的“保姆式”服务。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大多数现代化产品均存在着一定“使用风险”,如驾驶车辆可能发生事故,使用电器可能发生触电风险。此时,就应着重考量风险发生的原因,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则应由生产经营者承担后果,如果是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则不宜苛责生产经营者。譬如,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不能用湿手触摸插板,要是谁用湿手触摸合格的电器、插板导致触电,人们显然会责怪其“自找烦恼”,不会追究生产经营者。
这种风险承担模式避免了过分加重生产经营者负担,应该是最经济也最契合社会运行法则的规则。具体到该大学生“操作”火锅被炸伤一事上来,正如很多网友所说的那样,该危害后果极有可能是其未认真阅读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自作主张操作火锅所带来的损害。那么,如果最终经查证属实的话,就不宜过分苛责经营者。这也提醒人们,操作使用产品时必须阅读说明书,不要想当然地凭借固有经验擅自操作,否则也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
本文转载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