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震京城的“京天红炸糕”近年深陷字号权归属的纷争。经过一审后,原被告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5月16日,京法网事公布了“京天红”字号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结果。
图片来源|京天红公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刘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共计75万元。
据了解,刘某某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京天红公司)前员工,其恶意抢注了“京天红”商标及京天红公司经营地“虎坊桥”商标,并授权给虎的味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虎的味蕾)使用。
图片来源|京天红公众号
京天红公司认为,虎的味蕾在小吃店门头上使用“虎坊桥”“京天红炸糕”以及在其销售的小吃包装袋上使用“京天红”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京天红”字号及“京天红炸糕”知名度较高,刘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某某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依然败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京天红公司承继了历届经营主体所积累的商誉,可以就“京天红”这一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主张权利,而且“京天红炸糕”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因此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转载自商业那点事儿,作者:张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