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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味精抽检不合格,四川一餐饮公司被罚款1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3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6号),涉及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一)不合格食品......

3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6号),涉及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味精(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137,生产日期:2021-05-14;规格型号:2.5千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荥经县王廷江调味品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2625)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味精20袋,共计50公斤,货值330元;已销售20袋,共计50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东部新区市管理委员会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大写:叁佰叁拾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味精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是搅拌不均匀。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生产流程,做好材料搅拌均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本文转载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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