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昆明经营着一家小有名气的火锅店,作为这家店的实际负责人,从2021年4月开始,余某便授意厨师普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回收,重新加工后制作成为新的火锅底料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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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火锅底料已卖出500多锅
执法部门对其门店的火锅底料及原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鸡油1号、鸡油2号中存在辣椒素成分;辣椒油、火锅油1号、火锅油2号、火锅底料、浦水油中酸价和铅超标;潲水油、火锅油1号中大肠菌群数超标。
经执法部门调查,截至2021年4月28日,这家火锅店回收制作的火锅底料已作为锅底销售515笔,厨房剩余潲水油、鸡油、辣椒油、火锅油等火锅底料成品及半成品共计300余斤。
余某、普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赔偿、公开道歉
昆明五华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普某的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普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五华法院 供图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五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普某连带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3倍的赔偿金50058元,这笔赔偿金缴纳后,将上缴国库;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