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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用餐结束后在门口摔伤,餐饮店有责任赔偿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2  来源:鹿城法院
核心提示:消费者用餐结束离店后,在门口台阶处滑倒摔伤,要求店家赔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店家承担50%责任,......

消费者用餐结束离店后,在门口台阶处滑倒摔伤,要求店家赔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店家承担50%责任,赔偿消费者3514.3元。经法庭教育后,店家自动履行赔偿款。

2021年5月31日晚,23岁的江西姑娘石某和朋友相约在温州市区某餐饮店聚餐,刚进入小龙虾肥美的季节,这家餐饮店主打菜单就是小龙虾,即便当晚下着雨,丝毫也没有纷扰到石某和朋友们大啖美食的心情。

石某等人用餐完毕,出门后在餐饮店门口台阶处滑倒。经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石某“不可久坐,静养一个月”。

石某认为,餐饮店门口台阶属于其服务管理范围,台阶涉及较窄,不适合顾客平稳落脚,且雨天阶面湿滑,溅落的油污无人管理,无“注意湿滑”的提示牌,致使其跌伤,因餐饮店拒绝赔偿,引发诉争。

2021年,6月8日,石某起诉至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8万余元。

餐饮店辩称,石某摔倒系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无需承担责任,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店门口台阶不在餐饮店主营业务场所范围内,但对店门口的地面仍负有及时清扫义务,且店家未摆放安全标志,导致他人摔倒,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石某在通行过程中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综合事件发生的原因、场地及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餐饮店承担50%责任。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餐饮店应赔偿石某3514.3元。由于事件并未造成石某精神损害,故法院未支持石某提出索赔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从业人员除了要确保消费者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更要时刻谨记“门前三包”责任,提供合理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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