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起,市民要按条例生活垃圾分类之后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对于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相应奖励。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共三十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考核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投放、收运、处理要求,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重点就在餐厨垃圾,清远将加快建立餐厨垃圾单独收运体系。”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李举烈介绍说,《条例》专门针对餐厨垃圾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的规定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盘俊华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条例》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1日举行《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同时意味着‘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正式启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介绍说,《条例》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并提出要建立起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媒体等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