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2020年12月,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与之相比,草案二审稿将定义表述得更为具体: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压实各类主体责任。例如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再如提出,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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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草案二审稿亦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草案二审稿还强调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不得“超标”,即: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