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发生在深圳。
今年 1 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非诉执行申请,请求责令关闭位于福田区景田东路的一家餐厅。
该案是 2016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因餐饮项目开设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且油烟严重扰民、拒不整改,深圳生态环境部门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的首宗案件。
违规排放油烟,餐厅被强制关闭
涉案餐饮企业位于福田区景田东路,所在大厦为1997年建成的商住综合楼,一至三层为商业,四层以上为居民住宅,共有380多户。
商业楼层设有多个餐饮项目且成立时间前后不一,大厦未设置专用烟道,各餐饮企业私设各类排烟通道,油烟排放情形复杂。有的餐饮企业产生的油烟通过消防通道或直接向小区内排放,多年来居民不堪其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执法人员实地排查,对大厦内原有的11家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进行分类整治:两家餐饮企业经劝导自行搬离,3家转型为不产生油烟的经营类别,4家符合开办条件的餐饮企业纳入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油烟排放监督性监测。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不听劝导、油烟污染严重的两家湘菜馆,均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对其经营场所予以关闭。行政处罚送达后,其中一家餐厅开展诉讼程序,另一家餐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该餐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关闭经营场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依法向该餐厅公司注册地所在的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2月4日环境资源法庭在福田区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执法部门举证、当事人陈述申辩。2月5日龙岗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关于予以关闭该餐厅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环境法庭举行庭审并作出裁定
开餐厅必须满足环保条件
大多数餐饮行业经营者拿到工商证照后,却忽略开办餐饮所须满足的环保条件,饭店及餐馆油烟扰民成为市民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的热点问题。
如果搜索的话,每一年因为油烟排放等问题被处罚的餐饮门店,都有很多,当然,被强制关闭也是有可能的。
还是以深圳为例,我们看几个案件。
案例1:在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混合楼开店
2020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沙井街道开展油烟检查与监测,发现某营业中餐饮单位所在的福临豪庭为商住混合楼,一楼、二楼为商铺,三楼以上为住宅,小区未建设公共油烟管道。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餐饮门店露天烧烤
2020年11月18日,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现宝城33区新安三路上合市场门前道路上摆摊设点摆卖烧烤,影响市容,经丈量超出门店面积2平方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门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020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新桥街道开展油烟排查与整治行动,发现某家营业中的餐饮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案例4:油烟超标排放
2020年9月2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宝安分站对新安街道某餐饮单位油烟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监测,油烟排放监测结果为2.54mg/m3,显示油烟排放超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红餐点评:
近几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环保问题,餐饮业油烟污染也在治理范围之内,尤其在居民住宅区,居民长期吸入油烟,将有导致肺癌的可能性。所以,各地监管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督也更加严格。
当然,对于餐饮企业而言,要想开门营业,具备合格的油烟排放条件也是基本要求之一。况且餐饮人自身也是处在当前环境中的,所以,餐饮人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