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依法对抢劫犯郭峰
执行死刑
1998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郭峰酒后携刀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新华院31栋5号院内实施抢劫。
敲开房门后,郭峰进屋持刀对受害人反复捅刺,先后将屋内的李某、左某捅倒。
捅刺时,因用力过猛,郭峰右手被自持刀具割伤。
随后郭峰对该屋内南、北卧室的双人床、写字台抽屉等处进行翻找,后逃离现场,返回到其务工的烧烤店。
案发后,郭峰离开宁夏,返回原籍黑龙江。
同日10时许,李某、左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左某均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切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0月26日,郭峰在天津市武清区被抓获归案。
石嘴山中院认为,郭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凌晨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持刀捅刺致二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作案后与他人编造谎言逃避法律追究,长期外逃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被处罚,归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被告人郭峰从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峰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郭峰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郭峰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对郭峰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