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餐饮专家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两家供货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索取贿赂1000余万元,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11月2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公司餐饮专家的职务便利,在北京海淀区五道口等地向餐饮供货商A后勤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B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
高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此案侦查阶段,高某亲属代为退缴涉案钱款人民币8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某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辩护人对高某的受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本案犯罪金额应认定为800万元。同时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已将大部分受贿款退还公安机关,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高某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最后陈述阶段,高某当庭陈述,其因为一时糊涂而犯下大错,十分后悔,不应该滥用手中的权力收受“好处费”,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行为。此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别为6万元、100万元,即受贿金额达到6万元,即可够罪,达到100万,即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旅游费用等。
对于行贿者而言,行贿数额达到6万元,即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切不可因为自己不在体制内,就随便收取“好处”,赚取“外快”,也不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给予其他公司等单位的员工“好处”,要正确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常的人际交往,避免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