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南宁的陈女士点了份外卖,没想到竟吃出一大一小两只蟑螂。因涉事餐馆只肯退9.9元,陈女士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000元。
陈女士吃出蟑螂的菜品是“榴莲焗饭”,价格为9.9元。当时,她立即联系了卖家,进行投诉。
对此,餐馆的工作人员道歉并认错,但最终却仅愿意退回9.9元菜品钱,这让陈女士无法接受。
随后,陈女士投诉到消协,但经消协调解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遂将该餐馆告上西乡塘区法院,索赔1000元赔偿金以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3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餐馆负责人和陈女士都有意调解,于是法官当庭组织调解。
最终,餐馆向陈女士自愿一次性赔付菜品价格的十倍金额,即99元,另赔偿陈女士100元误工费,共计199元,双方自愿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
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庭后撤回了对该餐馆的起诉。
主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如果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在该案中,陈女士购买的“问题”菜品价款为9.9元,价款十倍金额不足1000元,可以提出索赔1000元。如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法官将依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