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生意不好好做
为了一时的利益
竟“挂羊头卖狗肉”
偷偷卖起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野猪、山麂、果子狸
甚至还售卖平胸龟、白鹇
……
无所不买、无所不卖
利益熏心
最终难逃法网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赖某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介绍
赖某原本是一家小餐馆的老板,办理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在沙县洋坊村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其经营加工范围和种类为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人工驯养繁殖的省级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竹鼠等。
2019年8月16日,赖某为获得更大利润,决定经营“特殊野味”,于是在其经营点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收购山里小溪抓获的5只平胸龟,总重量2.1斤,以每斤500元向该男子收购,现金支付收购款1050元。
2019年8月17日,赖某吩咐郑某将打包好的5只平胸龟、4只山麂活体、3只山麂死体、1只果子狸活体、2只竹鼠活体、1只野猪活体,装运到停靠在沙县湿地公园附近的一部大客车中,欲通过该大客车以寄货的方式将上述野生动物出售给广东的买家。
赖某店中发现的野生动物
该大客车在途经龙岩市上杭县路段时,被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
经鉴定,平胸龟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麂、果子狸、竹鼠、野猪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
公安抓获现场
被告人赖某于2019年10月29日经沙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其经营点接受搜查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在郑某如实供述后,经办民警加强对赖某进行思想教育后,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野生动物平胸龟5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期间,在已经被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超范围经营野生动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沙县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